刘房娜律师,河南持公律师事务所主任,郑州大学法学硕士,深耕法律实务近 20 年,办公地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与丰产路交汇处 SOHO 世纪城(河南省团校斜对面,西塔 12 层 F)。
刘房娜律师属于复合型专业律师,业务横跨商事合同纠纷与婚姻家事纠纷两大板块。商事方面,一手搭建律所商事争议专业办案团队,擅长企业债权债务维权,办理买卖合同、建筑设备租赁、工程承揽、股东出资、民间借贷、政府采购等数百起省内外商事疑难案件,办案法院覆盖郑州金水、管城、二七、巩义、新郑、开封以及天津、北京、上海多地,尤其擅长解决 “胜诉但是无财产可供执行” 回款难题,为当事人挽回千万级经济损失;形成诉前前置诊断 — 庭审证据闭环 — 诉讼保全 — 判后执行跟进全链条办案体系,兼顾诉讼代理、诉前非诉、企业合规、执行专项代理业务,服务建材、工程、商贸、制造等大量中小民营企业与个人债权人。
婚姻家事领域,主攻离婚纠纷、子女抚养权、夫妻共同财产分割、家务劳动补偿、离婚后财产纠纷,擅长处理家暴离婚、婚内出轨、二次起诉离婚、服刑人员离婚、拆迁安置房分割、大额复杂财产分割等疑难家事案件。办案兼顾法理与人情,坚持调解优先,重视证据固定,减少当事人诉累,多起案件形成同类案件参考判例,获得当事人广泛认可。
一、商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
案例 1:规划设计合同纠纷(一审、二审改判)
博某设计公司中标政府石材加工区规划项目,签订 405 万元规划设计合同。原告完成测绘、规划方案,专家评审原则通过,后因河南省政策变动项目终止,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,剩余款项拒付,原告诉至法院并主张增项费用。 一审法院酌定仅完成 60% 工作量,判决部分款项;二审律师补充测绘委托合同、第三方资质等新证据,提出专家评审属于阶段性节点,二次评审组织义务属于发包方,项目终止属于政策情势变更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,改判支持更高金额设计费,驳回增项费用诉求。 裁判要点:分阶段付款的设计合同,阶段性评审通过应当支付对应节点款项;政策终止项目,按照实际完成节点结算,不可直接酌定整体完工比例。
案例 2: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纠纷
国某建设公司承接服装水洗企业高低压配电工程,固定总价加签证合计 545 万元,工程经供电部门竣工验收,双方签署余款支付协议,确认尚欠 137 万余元尾款。被告到期拒不付款,抗辩协议系受胁迫签署、已经超额付款,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。 法院认定结算协议合法有效,判决被告全额支付工程款,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,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。 裁判要点:结算协议若无相反证据推翻,是认定工程款债权的核心依据;抗辩受胁迫、超额付款却无法举证,自行承担不利后果。
案例 3:买卖合同纠纷(缺席审理,无书面合同)
盛某彩印公司与周某微信达成酒盒包装定制买卖,没有签订书面合同,原告完成供货,被告签字对账单确认欠款 32.5107 万元,后续仅偿还 2 万元。被告收到传票拒不到庭,放弃答辩质证。 法院依据微信聊天、对账单、转账凭证认定事实,将过高的日千分之三违约金依法下调,判决被告支付剩余货款,并按 LPR 上浮 50% 承担逾期违约金。 裁判要点:微信记录、对账单、送货流水可以构成事实买卖合同完整证据链;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抗辩;过高违约金法院有权依法调低。
案例 4:买卖合同纠纷(诉讼中和解,无判决)
中某建设集团向华某涂料公司采购建材,结算总货款 7 万余元,尚欠 4.2 万余元没有结清,乙方提起诉讼。诉讼阶段双方达成书面和解,约定甲方限期付清全款,乙方放弃利息、违约金,收款后向法院撤诉;和解协议具备法律效力,一方违约可另行起诉追责,案件以庭外和解方式了结。
二、婚姻家事典型案例
案例 1:崔某某离婚调解案
男女双方婚前了解不足,婚后生活观念冲突严重,男方对女儿未尽抚养义务,夫妻感情破裂。女方首次起诉离婚,诉求离婚、争取婚生女抚养权、分割共同财产。 律师采取调解优先策略,梳理矛盾焦点,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:双方离婚,女儿由女方抚养,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,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,以调解方式结案,减少家庭对抗冲突。
案例 2:胡某某离婚案(家暴,二次起诉)
当事人婚后遭遇配偶家暴,对方不承担家庭抚养义务,第一次起诉被判决不准离婚,双方分居满两年后二次起诉离婚。 经过两轮庭前调解,在法院达成调解离婚:婚生女归女方、婚生子归男方,互不支付抚养费,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,降低离婚对两个子女造成的伤害。
案例 3:简某某离婚案(配偶监狱服刑)
夫妻婚后,男方婚内存在不正当关系,后因刑事犯罪入狱服刑 8 年 7 个月,双方长期分居。第一次起诉离婚,面临服刑人员特殊程序障碍。 律师多方对接法院、监狱,通过监狱现场会见沟通,签署离婚调解协议,双方解除婚姻关系,婚生子由男方抚养,女方不承担抚养费,顺利化解特殊程序障碍办结离婚案件。
案例 4:离婚纠纷(拆迁安置房、家务劳动补偿,一审胜诉二审维持)
原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儿子,长期分居,第一次起诉离婚判不离后矛盾没有改善,原告再次起诉离婚,诉求离婚、两个孩子抚养权、家务劳动经济补偿;被告抗辩分割六套拆迁安置房,拒绝家务补偿。 律师调取证据证明拆迁安置房来源于原告父亲婚前房屋转化,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;8 周岁以上两名子女均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,被告长期未尽家庭义务。一审判决准予离婚,两个孩子归原告抚养,被告支付抚养费以及家务劳动补偿,驳回被告分割安置房诉求。被告上诉,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。 裁判要点:婚前财产转化的拆迁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;尊重八周岁以上子女真实意愿;长期承担家务抚育义务一方有权主张离婚经济补偿。
案例 5:复婚再离婚案件(一审判不离,二审调解结案)
男女双方曾经协议离婚后复婚,婚后矛盾激化分居,女方起诉离婚,同时请求分割两套房产、车辆、保险公积金,争取女儿抚养权。一审法院以感情破裂证据不足判决不准离婚。 律师二审阶段主导调解谈判,厘清房产、贷款、子女探视各项问题,最终达成调解:双方离婚,两套房产分别归属原被告,各自承担剩余贷款;婚生女归原告抚养,原告自愿放弃抚养费,明确被告探视权利,全部财产、子女抚养问题一次性解决。
案例 6:二次起诉离婚(判离,驳回对方不实债务主张)
夫妻婚后生育一子,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,之后持续分居。原告委托律师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。被告争夺抚养权,还主张车辆返还、存在夫妻共同债务。 律师固定 “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” 感情破裂证据,逐项反驳被告没有证据支撑的债务、返还车辆诉求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,孩子归被告抚养,原告享有探望权;被告提出的返还车辆、共同债务主张因证据不足全部不予支持。